乌鲁木齐消防协会:浅谈火灾隐患与消防违法行为
1.将火灾隐患定义为“在消防管理工作中,我们将违反消防法规、可能引发火灾的行为和现象称为火灾隐患”。一般有三种火灾隐患。首先,它增加了火灾的风险;二是会增加对人和财产的危害;三是会严重影响灭火救援行动。由于火灾危害程度不相等,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将危害较大的违法行为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由此可见,火灾隐患的存在可能会增加火灾发生的概率、火灾的危害程度或灭火救援的难度。常见的行为或现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总平面布置及总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室内外消火栓系统)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
(二)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三)建筑防火防烟区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四)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严重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五)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消防设施或者设置消防设施不符合要求的;
(6)通风空调系统的防排烟设施、防火设备应安装或系统不符合要求;
(七)建筑室内装饰材料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八)在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加工、储存、经营场所及其防火间距内使用明火的;
(9)有爆炸危险的车间无泄压设施或泄压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化工生产装置无安全防爆装置,或生产工艺不合理,不能排除超温、超压;
(10)在有可燃物的地方乱拉乱接电线,电线绝缘损坏、老化或超负荷用电;使用防爆电器的场所未使用或者选择合适的防爆电器,或者未达到整体防爆要求的;易燃易爆场所无防雷、防静电、防撞击火花措施,或虽有,但不合格;
(十一)生产、经营、储存、运输易燃气体和液体的场所有跑、冒、滴、漏的危险,或者排放易燃气体的场所通风不良的;
(12)有自燃危险的物品,运输和储存环境或方法不当;
(13)可燃液体(气体)储罐应设置无消防系统或冷却系统或不能使用的系统;
(14)有火灾风险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存在安全缺陷,可能引发火灾、爆炸事故;
(十五)其他违反消防技术标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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