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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4-06-26
新疆消防协会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业务主管单位或**部门的拨款、资助;
(三)社会团体或个人的捐赠、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技术服务的收入;
(五)**;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规定,接受会员**、审计、物价、税收等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必要时公布有关情况。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