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协会

新疆消防协会执法公示公开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5-03-11

新疆消防协会执法公示公开实施办法

  **章 总则

  **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区消防执法公示公开行为,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便民利民,根据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消防执法公示公开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执法公示公开,是指各级消防救援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事前、事后主动向社会或者特定对象公开行政执法的依据、流程、进展、结果等相关信息,事中主动向当事人公示执**份、告知执法信息。

  第三条 消防执法公示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有序、及时准确、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统筹推进消防执法公示公开与**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加强消防执法公示公开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

  第五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行政负责人是执法公示公开工作的**责任人,各业务处室、消防大队具体负责本级(处室)执法公示公开工作,纪检部门负责对执法公示公开开展情况进行监督,信通部门负责本级门户网站执法公开相关栏目、对接其他部门公示公开系统的技术支持。

  第六条 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消防执法信息,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对于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特定对象权利义务、需要特定对象知悉的,应当告知特定对象,或者为特定对象提供查询服务。

  对拟公开的消防执法信息,公开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准确性、真实性、保密性审查,必要时应当征求本级政务公开、政工宣传、保密等部门的意见,未经审查不得对外公开。

  第七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严禁公开涉及国家秘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消防执法信息。

  消防救援机构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消防执法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消防救援机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八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执法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和执法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发布的消防执法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在发布前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确保公开的消防执法信息准确一致。

  第九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创新公示公开方式,拓宽公示公开渠道,方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依法获取消防执法信息。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消防执法公示公开工作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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